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0,訴,2,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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