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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皇新鋁業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B 法 官 施慶鴻
~B 法 官 林純如
右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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