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0,訴更,1,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寬恕
被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廖松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裁定命在該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救助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二七0號民事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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