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被 告 庚○○
壬○○
丙 ○
戊○○
癸○○
子○○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五0六號買賣行為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南投縣竹山鎮菩段五0八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
惟被告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己○○、辛○○、乙○與原告間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買賣契約為無效,對原告及訴外人己○○、辛○○、乙○提起確認買賣無效訴訟,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民事事件另案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原告是否為共有人而得請求分共有物,係以本院前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主文所示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