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2,小上,13,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丁堡王宮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民國九十二年投小字第三七八號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為上開事項之補正,並提出繕本一份,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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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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