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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張瀚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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