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2,聲,110,2003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零二元;

(二)郵費:三百三十一元(聲請人原給付三百六十五元,扣除確定證明書三十四元);

(三)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總共二萬二千四百三十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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