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66號
原 告 申○○
號
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複代理人 徐永城律師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D○○
玄○○
辛○○
F○○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E○○
被 告 黃○○
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I○○
K○○
L○○
二之一
G○○
酉○○
C○○
B○○
樓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午○○
被 告 丙○○
丁○○
宙○○
壬○○
癸○○
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卯○○○
被 告 戊○
庚○○
O○○
P○○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S○○
R○○
三號
Q○○
被 告 加興宮
法定代理人 洪金墩
被 告 子○○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巳○○
被 告 N○○
地○○
寅○○
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戌○○
H○○
六號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T○
A○○
宇○○ (即洪原定
亥○○ (即洪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M○○ (即洪原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附表二中,就坐落南投縣草屯鎮○○○段一○七九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編號43號共有人M○○並無應有部分,該附表誤載為3125/100000;
另編號45號共有人亥○○其應有部分為3125/100000,該附表誤為零而無記載;
上開錯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附表二:
┌──┬─────┬────────┬────────┐
│編號│ 姓 名 │ 1075地號持分 │ 1079地號持分 │
├──┼─────┼────────┼────────┤
│ 1 │D ○ ○│ 1876/100000 │ 5555/100000 │
├──┼─────┼────────┼────────┤
│ 2 │玄 ○ ○│ 5409/100000 │ 18750/100000 │
├──┼─────┼────────┼────────┤
│ 3 │辛 ○ ○│ 4237/100000 │ 4861/100000 │
├──┼─────┼────────┼────────┤
│ 4 │F ○ ○│ 5854/100000 │ 14063/100000 │
├──┼─────┼────────┼────────┤
│ 5 │E ○ ○│ 5854/100000 │ 14063/100000 │
├──┼─────┼────────┼────────┤
│ 6 │申 ○ ○│ 2186/100000 │ 2778/100000 │
├──┼─────┼────────┼────────┤
│ 7 │黃 ○ ○│ 3040/100000 │ 2778/100000 │
├──┼─────┼────────┼────────┤
│ 8 │未 ○ ○│ 1766/100000 │ 2778/100000 │
├──┼─────┼────────┼────────┤
│ 9 │I ○ ○│ 3246/100000 │ 7031/100000 │
├──┼─────┼────────┼────────┤
│10 │K ○ ○│ 3246/100000 │ 7031/100000 │
├──┼─────┼────────┼────────┤
│11 │J ○ ○│ 3246/100000 │ 7031/100000 │
├──┼─────┼────────┼────────┤
│12 │L ○ ○│ 3246/100000 │ 7031/100000 │
├──┼─────┼────────┼────────┤
│13 │G ○ ○│ 720/100000 │ │
├──┼─────┼────────┼────────┤
│14 │酉 ○ ○│ 720/100000 │ │
├──┼─────┼────────┼────────┤
│15 │C ○ ○│ 576/100000 │ │
├──┼─────┼────────┼────────┤
│16 │B ○ ○│ 288/100000 │ │
├──┼─────┼────────┼────────┤
│17 │丙 ○ ○│ 4468/100000 │ │
├──┼─────┼────────┼────────┤
│18 │丁 ○ ○│ 4469/100000 │ │
├──┼─────┼────────┼────────┤
│19 │宙 ○ ○│ 2978/100000 │ │
├──┼─────┼────────┼────────┤
│20 │壬 ○ ○│ 1298/100000 │ │
├──┼─────┼────────┼────────┤
│21 │癸 ○ ○│ 1298/100000 │ │
├──┼─────┼────────┼────────┤
│22 │天 ○ ○│ 915/100000 │ │
├──┼─────┼────────┼────────┤
│23 │己 ○ ○│ 1298/100000 │ │
├──┼─────┼────────┼────────┤
│24 │戊 ○│ 1298/100000 │ │
├──┼─────┼────────┼────────┤
│25 │庚 ○ ○│ 1298/100000 │ │
├──┼─────┼────────┼────────┤
│26 │O ○ ○│ 1371/100000 │ │
├──┼─────┼────────┼────────┤
│27 │P ○ ○│ 1371/100000 │ │
├──┼─────┼────────┼────────┤
│28 │S ○ ○│ 913/100000 │ │
├──┼─────┼────────┼────────┤
│29 │R ○ ○│ 913/100000 │ │
├──┼─────┼────────┼────────┤
│30 │Q ○ ○│ 913/100000 │ │
├──┼─────┼────────┼────────┤
│31 │加 興 宮│ 2815/100000 │ │
├──┼─────┼────────┼────────┤
│32 │寅 ○ ○│ 2622/100000 │ │
├──┼─────┼────────┼────────┤
│33 │子 ○ ○│ 2996/100000 │ │
├──┼─────┼────────┼────────┤
│34 │午 ○ ○│ 2442/100000 │ │
├──┼─────┼────────┼────────┤
│35 │戌 ○ ○│ 1916/100000 │ │
├──┼─────┼────────┼────────┤
│36 │N ○ ○│ 1035/100000 │ │
├──┼─────┼────────┼────────┤
│37 │地 ○ ○│ 1035/100000 │ │
├──┼─────┼────────┼────────┤
│38 │丑 ○ ○│ 684/100000 │ │
├──┼─────┼────────┼────────┤
│39 │H ○ ○│ 1339/100000 │ │
├──┼─────┼────────┼────────┤
│40 │A ○ ○│ 3385/100000 │ │
├──┼─────┼────────┼────────┤
│41 │巳 ○ ○│ 3385/100000 │ │
├──┼─────┼────────┼────────┤
│42 │T ○│ 2486/100000 │ │
├──┼─────┼────────┼────────┤
│43 │M ○ ○│ 1440/100000 │ │
├──┼─────┼────────┼────────┤
│44 │宇 ○ ○│ 1054/100000 │ 3125/100000 │
├──┼─────┼────────┼────────┤
│45 │亥 ○ ○│ 1055/100000 │ 3125/1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