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壬○○
送達代收人 辛○○
被 告 北群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及左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庚○○
丙○○○
丁○○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十九號七樓
乙○○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
本件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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