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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百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設南投縣水里鄉○○街一七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十一萬八千零一十四元,惟查本件於訴訟中,原告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四百四十四萬三千八百元及追加工程款三十四萬七千八百一十八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八千五百二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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