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卓達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廖健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盧懿娟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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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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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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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周財記開發股份有限│0000000 │貳萬柒仟陸佰元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行 │公司周明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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