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3,司,3,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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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麗美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清算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任為麗美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茲因該公司部分債權、債務尚在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清算展期六個月云云。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

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就任麗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十一號卷查核屬實,其清算期限原應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屆滿。

嗣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無法於法定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本院斟酌聲請人所述事由,就其續為展期清算之聲請,准自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展期六個月完結清算。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吳昆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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