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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七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 淑 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 明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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