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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五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准予變更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董事長,如主文所示之章程條文,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經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以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府教學字第○九三○○二六一三一○號函同意備查在案,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董事會會議記錄、南投縣政府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府教學字第○九三○○二六一三一○號函、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堪信屬實。
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後備軍人子女奬學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主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民事庭法官 廖健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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