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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送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B 法 官 林美玲
~B 法 官 廖健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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