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3,聲,53,200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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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中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甲○○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叁拾元。

理 由

一、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前項聲請,應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台幣七千四百三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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