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3,聲,56,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核,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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