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3,訴,24,2004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子○○
甲○○
被 告 戊○○
乙○○
辛○○
庚○○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丁○○
己○○
丙○○
寅○○○
訴訟代理人 丑○○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益茂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吳昆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