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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南投縣名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謝戊寅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告聲請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對其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對被告謝戊寅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B 法 官 林美玲
~B 法 官 廖健男
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B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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