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3,訴,78,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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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六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六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原告尚欠繳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 官 呂太郎
~B 法 官 林美玲
~B 法 官 廖健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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