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委建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