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3,訴,82,2004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廖健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呈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