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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種第捌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種第捌期債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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