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4,補,134,2005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6243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零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胡文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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