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4,訴,241,2006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己○○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