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宇○
訴 訟代理 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 理 人 劉思顯律師
黃○○
被 告 玄○○
宙○○○
辛○
戊○
F○
地○○
午○○
兼上五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未○○
被 告 天○○
辰○○
庚○○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C○○
兼上三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寅○○
上 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巳○○
被 告 丑○○
亥○○
壬○○
子○○
卯○○○
申○○
戌○○
己○○
癸○○
酉○
B○○
A○○
乙○○
丙○○
丁○○
甲○
J○○
I○○
G○○
H○○
D○○
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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