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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憫惠教養院等六人間
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賴 秀 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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