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7月12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6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吳建華│台中商業銀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陸仟叁佰伍拾元│JSA二○一七│ │
│ │ │水里分行 │ │ │五五四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