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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昶鴻興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七四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分別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投小字第七四四號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狀係稱:上訴人委由甲○○承攬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及施工,而被上訴人卻委由晶中機電消防有限公司指定修設備師白坤鼎及洪嘉聰辦理,不合法令規章,再經被上訴人昶鴻興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亦未合法施工申報,偷工減料,矇騙不實,施工作業均未按政府法規及飯店實際現場營運施工為合法申報,致旅客住宿營運期間數度深夜警報器材亂鳴,旅客要求退房退款,且各項滅火器、緊急照明等亦均未按法令規章施工申報,經上訴人函請被上訴人落實施工未果,上訴人始委請其他公司依法申報施工並完成付款。
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請求賠償已仁至義盡,被上訴人之請求無理由,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起訴等語。
查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八定有明文。
上訴人於第二審始提出被上訴人不依法令規章施工申報、偷工減料等抗辯為防禦方法,依上開規定,本院不得斟酌。
又上訴人僅空言指摘原審未對被上訴人未落實施工為調查,但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上開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末按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一千五百元,並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第二審訴訟費用一千五百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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