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聲,229,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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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7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計 算 書
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單位:新台幣:元):
㈠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
㈡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
合計:66,439+99,658=166,097元
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66,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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