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補,151,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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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
甲○之母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乙○○、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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