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補,182,2006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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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丙○○、乙○○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492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一百三十萬元,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以非個人關係之理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整,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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