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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甲○○與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間因確認拍賣公告無效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並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拍賣公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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