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補,55,2006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南投縣南投市信用合作社間請求塗銷地
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座落埔里鎮○○段847號及909號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綵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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