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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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