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訴,241,2006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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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之母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九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 1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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