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訴,90,200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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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一二八九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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