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5,重訴,7,200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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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中國礦業有限公司
1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七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元,不足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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