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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39號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4日本院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務人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異議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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