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促,13339,200711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339號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4日本院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務人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顯逾異議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