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棃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0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