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促,15107,2007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明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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