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促,15152,2007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倩即李宜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②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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