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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5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媺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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