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欄(與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