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催,220,2007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欄行庫全銜。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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