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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汪慶達、第三人汪振發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1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4,950,000元整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9月3日至民國102年9月3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汪慶達。
茲債務人汪慶達於民國87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4,45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2年9月5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汪慶達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第三人汪振發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民國89年12月18日移轉登記予債務人汪慶達,嗣債務人汪慶達於民國96年6月9日死亡,乙○○、丁○○、丙○○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及第1151條規定對前開債務負返還責任,並公同共有汪慶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45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通知債務人乙○○、丁○○、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均於民國96年10月23日送達於債務人。
債務人丁○○、丙○○逾期未為陳述,另債務人乙○○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所述原因與事實不符,債務人已辦理限定繼承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3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54條定有明文。
綜上,債務人乙○○、丁○○、丙○○應以其繼承所得之遺產即本件抵押物,償還被繼承人汪慶達之債務,本院爰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乙○○、丁○○、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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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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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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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中寮鄉 │愛鄉 │ │530 │建│00 │01 │46.03 │全部 │乙○○、汪廖│
│ │ │ │ │ │ │ │ │ │ │ │倉、丙○○( │
│ │ │ │ │ │ │ │ │ │ │ │公同共有)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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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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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 │南投縣中寮鄉愛│南投縣中寮鄉永│鋼筋混凝土造二│53.2│53.2│60.9│ │ │ │ │ │ │ │106.│ │ │全部 │乙○○、汪廖│
│1 │ │鄉段第530地號 │平路333之1號 │層 │9 │9 │6 │ │ │ │ │ │ │ │58 │ │ │ │倉、丙○○(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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