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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非訟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金文華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土地部分:民國89年10月4日;
建物部分:民國90年5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2,210,000元整。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9月27日至民國129年9月2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五)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八)債務人:金文華、戊○○。
嗣債務人戊○○以金文華為連帶保證人於①民國89年5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5月26日,②民國89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整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5月26日,③民國89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④民國90年6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31日,⑤民國90年6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340,000元整,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6月11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由債務人金文華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金文華於民國96年5月7日死亡,庚○○、丁○○、己○○、乙○○、丙○○、甲○○、戊○○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規定對前開債務負返還責任,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金文華所有之抵押物,詎債務人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03,13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借據影本等為證。
二、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7日通知債務人庚○○、丁○○、乙○○、丙○○、甲○○、戊○○;
民國96年11月8日通知債務人己○○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並於民國96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務人庚○○、丁○○、乙○○、甲○○、戊○○;
民國96年11月9日送達於債務人己○○,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債務人逾期未為陳述;
另向債務人丙○○住所為通知之送達,詎債務人業已遷移不明,致本院無從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院依職權逕為裁定。
三、本件聲請相對人庚○○、丁○○、己○○、乙○○、丙○○、甲○○、戊○○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亦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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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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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南投縣│信義鄉 │雙龍 │ │266 │建│00 │05 │10.00 │全部 │庚○○、金月│
│ │ │ │ │ │ │ │ │ │ │ │秀、己○○、│
│ │ │ │ │ │ │ │ │ │ │ │乙○○、伍燕│
│ │ │ │ │ │ │ │ │ │ │ │苓、甲○○、│
│ │ │ │ │ │ │ │ │ │ │ │戊○○(公同 │
│ │ │ │ │ │ │ │ │ │ │ │共有)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69號│
├─┬───┬───────┬───────┬───────┬────────────────────────────────┬─────┬───┬──────┤
│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 物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 附屬建物 │權 利│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地 │ 二 │ 三 │ 四 │ 五 │ 騎 │電梯│地下│屋頂│ 夾 │樓層│名稱│面積│ │所 有 權 人│
│ │ │ │ │ │ 面 │ │ │ │ │ │樓梯│ │突出│ │面積│ │平方│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層 │ 層 │ 層 │ 層 │ 層 │ 樓 │ 間 │一樓│ 物 │ 層 │合計│ │公尺│範 圍│ │
├─┼───┼───────┼───────┼───────┼──┼──┼──┼──┼──┼──┼──┼──┼──┼──┼──┼──┼──┼───┼──────┤
│00│14 │南投縣信義鄉雙│南投縣信義鄉光│鋼骨鋼筋混凝土│135.│ │ │ │ │ │ │ │ │ │135.│ │ │全部 │庚○○、金月│
│1 │ │龍段第266地號 │復巷24號 │造一層 │02 │ │ │ │ │ │ │ │ │ │02 │ │ │ │秀、己○○、│
│ │ │ │ │ │ │ │ │ │ │ │ │ │ │ │ │ │ │ │乙○○、伍燕│
│ │ │ │ │ │ │ │ │ │ │ │ │ │ │ │ │ │ │ │苓、甲○○、│
│ │ │ │ │ │ │ │ │ │ │ │ │ │ │ │ │ │ │ │戊○○(公同 │
│ │ │ │ │ │ │ │ │ │ │ │ │ │ │ │ │ │ │ │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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