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拍,289,2007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宏柏、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應為不動產所有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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