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NTDV,96,訴,170,2008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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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乙○○
丙○○○(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持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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