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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73號
原 告 丁○○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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